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HM-113-聲保-1293-2024121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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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賽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交罪案 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賽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賽榮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之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保護管束機關)、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16號判決書、受刑人之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及本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16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前揭規定,命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 至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