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HM-113-聲保-1295-20241223-2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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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尉泰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許尉泰戶籍地址「臺北市 ○○區○○街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許尉泰戶籍地址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之記載,顯係「新北市○○區○○街00巷0號」之誤寫,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而此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