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HM-113-聲保-1296-2024121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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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和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和因乘機性交案件,經本院以11 1年度侵上訴字第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93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且該函載明:「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低;㈣量表MnSOST-R:低」,並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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