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06-19

案號

TPHM-113-聲保-574-2024061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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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奕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文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9月19 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2年9月21日以112年度聲保字第81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需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6月1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6 6622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046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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