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HM-113-聲保-927-202410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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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康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康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康廷(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 506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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