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HM-113-聲保-930-202410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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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文騫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 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文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騫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 5067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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