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HM-113-聲保-939-202410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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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芸如原名沈曉筑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 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芸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芸如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9 09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主筆)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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