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HM-113-聲保-953-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金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金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金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函文及檢附之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