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HM-113-聲保-955-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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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盛煒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盛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盛煒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85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479號、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6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茲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1 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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