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HM-113-聲保-970-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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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秉宬(原名鄭栩晨)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秉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秉宬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 109年度聲字第2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且於民國109年5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39 6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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