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HM-113-聲保-979-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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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志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 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劉志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2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1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茲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8 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