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HM-113-聲保-986-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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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仁正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仁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仁正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壢交簡字第710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2號判決有期徒刑10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1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茲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8 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