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HM-113-聲保-988-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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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錦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錦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錦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3 9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