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HM-113-聲保-994-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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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浩偉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浩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浩偉因傷害致死罪案件,先後經判 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0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037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