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HM-113-聲保-999-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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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勝璋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勝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勝璋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73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緩刑5年確定,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22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茲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37 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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