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HM-113-聲再-467-20241011-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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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鄭橒萱(原名鄭小芳)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 訴第425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橒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鄭橒萱不服本院112年度 上訴字第425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檢附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