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HM-113-聲再-531-20241202-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3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仁傑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 度上易字第1084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1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仁傑(下稱聲請人 )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為本件聲請再審之標的,本院前以113年度聲再字第473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該裁定內容與事實相悖,且輕忽聲請人之權益,本件尚有未提供當事人之影片及駐警室影片為本案新發現之證據,聲請人為節省時間,並分別引用其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73號(謙股)、113年度聲再字第395號(往股)聲請再審案件之聲請意旨,請求法院就上開部分再為證據調查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 ,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係本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而為設計、規範,以維持裁判的安定性。而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是否為同一事實之原因,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及其提出之證據(含證據方法及證據資料)與已經實體上裁定駁回之先前聲請,是否完全相同,予以判斷,實質相同之事由與證據,不因聲請意旨陳以不同之說詞或論點,即謂並非同一事實原因,若前後二次聲請再審之原因事實以及其所提出之證據方法相一致者,即屬同一事實之原因,自不許其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6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再審,雖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依法本應先命補 正,惟考量聲請人已敘明原確定判決案號及具體再審事由,由本院調取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並無不便且對聲請人亦無不利之情況下,逕由本院依職權調取即可,而不另命其補正,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易字第1017號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撤銷改判處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台上字第43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嗣聲請人前以上開同一事由,多次對原確定判決提出再審之聲請,並經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12號、111年度聲再字第50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56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601號、112年度聲再字第166號、112年度聲再字第272號、112年度聲再字第355號、112年度聲再字第354號、112年度聲再字第441號、112年度聲再字第553號、113年度聲再字第57號、113年度聲再字第172號、113年度聲字第395號、113年度聲再字第473號裁定均認其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符,以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或認係就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而駁回聲請,有前開刑事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仍執同一理由再向本院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乃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以同一事實之原因重複聲請再審,程序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末按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 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聲請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前項本文所稱「顯無必要者」,係指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例如非聲請權人、逾法定期間、以撤回或駁回再審聲請之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等情形,或再審原因已明,顯有理由而應逕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7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既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應逕予駁回,依照上開說明,並無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檢察官及聲請人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