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HM-113-聲再-595-20250115-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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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9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國智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2年 度上訴字第5570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 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4號;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202號、112年度偵字第5137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不補 正,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國智對於本院112年度上訴 字第557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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