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HM-113-聲-1413-20241129-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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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宗榮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 28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標題欄所載之「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均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李宗榮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之標題欄所載之「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顯係「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之誤寫,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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