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HM-113-聲-1420-20250203-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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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陳湧濬 即 聲 明 異 議 人 代 理 人 江承欣律師 被 告 姚柏丞 梁 柱 陳効亮 馮一塵 林夢珍 陳卿宇 蘇宸芯原名蘇雅玲 陳庭妤原名陳靖如 劉妍均原名劉人鳳 杜嘉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 日裁定,聲請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裁定第2頁第16行、第3頁第3行所載113執聲他「438」應更正為 113執聲他「434」。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 二、本裁定第2頁第16行、第3頁第3行所載113執聲他「438」部 分,有誤載,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