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HM-113-聲-1707-20241118-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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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廷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1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拘 役』陸拾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拾日」之記載,係「應執行『拘役』陸拾日」之顯然誤寫,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