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HM-113-聲-1726-20241014-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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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26號 抗 告 人 丁詠軒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 12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26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丁詠軒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26號裁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5月,民國113年8月2日確定、同年月7日 送執行,有上述裁定、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憑。抗 告人於113年9月24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刑事訴願狀」核其內容是針對上述定執行刑裁定爭執,視為抗告,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抗告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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