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HM-113-聲-2027-20241127-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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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薇絜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22日所為113年度聲字第2027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 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及據上論斷欄之記載,應更正為 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及據上論斷欄之記載, 係明顯之漏載,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主文欄 王薇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王薇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據上論斷欄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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