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HM-113-聲-2234-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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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3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劉坤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民國11 3年7月26日桃檢秀子113執更1764字第1139095669號函)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坤榮(下稱聲明 異議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67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下稱A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4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下稱B裁定),二裁定接續執行刑度長達17年3月,B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固均在A裁定中最先判決確定日民國「108年7月18日」後所犯,不合於刑法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之要件,然A裁定附表編號4至11等罪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09年2月4日,於B裁定附表各編號之犯罪日期後,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執行時,竟自擇A、B裁定之組合,導致原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A裁定附表編號4至11、B裁定各罪遭割裂,而接續執行長達17年3月。倘A裁定附表編號1至3定應執行1年2月(依據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而A裁定附表編號4至11與B裁定各罪另合併定刑(此部分有期徒刑下限為12年、上限為16年4月),則總和最少可為13年2月。若再考量聲明異議人所犯各罪罪質相同、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犯罪時間密接、犯行類似,審酌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應可獲得更低之執行刑。可認檢察官執行時所拆組之A、B裁定組合,顯不利於聲明異議人,對聲明異議人過度評價、顯然過苛,從而本件應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意旨之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是請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26日桃檢秀子113執更1764字第1139095669號函,並依聲明異議人所請,為妥適之處置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明異議人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因竊盜等案件,前後經A、B裁定合併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5年3月、12年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更字第1164號、113年度執更字第1764號執行指揮書指揮接續執行等情,有本院前開裁判、本院聲明異議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164號、113年度執更字第1764號執行卷宗查閱屬實。又A裁定附表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8年7月18日,B裁定附表編號各罪之犯罪日期為108年8月9日起至000年00月00日間,是B裁定附表編號各罪均係在A裁定附表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後所犯,不符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無從定應執行之刑。至A裁定附表編號4至11各罪及B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固於107年7月2日起至000年00月00日間,而均為A裁定附表編號4之最先判決確定日109年2月4日之前,惟A、B裁定附表編號所示各罪,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依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A、B確定裁定已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應執行刑。從而,聲明異議主張A裁定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罪與B裁定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檢察官以113年7月26日桃檢秀子113執更1764字第1139095669號函回覆:「查臺端前所犯數罪既經定應執行刑,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尚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臺端所請於法未合,礙難准許」,並無違誤。故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據A、B裁定所定刑度,以111年度執更字第1164號、113年度執更字第1764號執行指揮書指揮接續執行聲明異議人為前揭有期徒刑之應執行刑期,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  ㈡至聲明異議人所指之「A裁定中之附表編號4至11與B裁定之各 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再與A裁定中附表編號1至3原本業已定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1年2月)接續執行」乙節:A裁定附表編號4至11與B裁定之各罪固本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業如前述,然A裁定附表編號4至11與B裁定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上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26年10月為上限),並參酌⑴如A裁定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⑵如B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等情【是此時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2年)加計其餘A裁定附表編號9至11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總和有期徒刑16年7月】,再與其他接續執行之A裁定中附表編號1至3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合併計算,總合上限為有期徒刑17年9月(16年7月、1年2月加總),非必有利於檢察官指揮之接續執行A、B裁定之有期徒刑17年2月,且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30年刑期之上限,難認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有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及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的恤刑目的,或為維護極重要的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的必要。故以聲明異議人聲請之「A裁定中之附表編號4至11與B裁定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再與A裁定中附表編號1至3原本業已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此種定應執行刑組合與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組合所造成之刑期差異,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裁定之情形不同,此裁量判斷基準亦不盡相同,自難比附攀引。抗告人據此主張將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拆開、抽離後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尚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執行檢察官依據原確定裁定而為執行,依據 一事不再理原則,否准聲明異議人拆解原已確定之裁定而為重複之聲請,核無不合。聲明異議人猶執前詞表示不服,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A(A裁定即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677號裁定之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19日 107年2月19日 107年2月20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148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14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140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17日 108年9月19日 108年9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148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14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140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18日 108年10月22日 108年10月22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3338號 2.編號1至3之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2月。 3.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6231號 2.編號2至3之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140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0月。 3.編號1至3之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0月。 4.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6231號 2.編號2至3之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140號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0月。 3.編號1至3之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0月。 4.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年1月30日 108年1月29日 108年1月29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確定日期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4日 備 註 1.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665號 2.編號4至8之罪刑,曾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3年。 3.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1.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665號 2.編號4至8之罪刑,曾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3年。 3.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1.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665號 2.編號4至8之罪刑,曾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3年。 3.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年1月30日 108年1月29日 107年10月13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33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4日 109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33號 確定日期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4日 109年7月13日 備 註 1.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665號 2.編號4至8之罪刑,曾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3年。 3.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1.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665號 2.編號4至8之罪刑,曾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3年。 3.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1.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2955號 2.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編 號 10 11 罪 名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3日 107年7月2日至同年0月0日間某時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245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712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8日 110年9月9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245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712號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7日 110年10月8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77185號 2.編號1至10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2178號)。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1783號 附表B(B裁定即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44號裁定之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贓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25日 108年11月26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9月13日 108年9月14日 108年8月30日至同年0月0日間 108年8月25日至同年0月00日間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49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488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488號 判決日期 109年05月08日 109年06月19日 109年06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49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488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488號 確定日期 109年06月10日 109年07月28日 109年07月28日 備註 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不得易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54號裁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妨害公務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共4罪)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0月30日 108年8月9日 108年8月11日(3次) 108年11月15日 108年12月16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466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43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606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23日 109年06月30日 109年07月0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466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43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606號 確定日期 109年07月29日 109年08月05日 109年08月12日 備註 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不得易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54號裁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06日 108年11月24日 108年12月12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1285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22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11號 判決日期 109年09月23日 109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1285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22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1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1月18日 110年11月24日 備註 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不得易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54號裁定) 編   號 10 11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1月(共2罪)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共2罪) 有期徒刑10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共8罪) 犯罪日期 108年09月09日 108年10月9、10、12日 108年11月3、10日 108年12月1、2日 108年9月9日 108年10月9、10、12日 108年11月3、10日 108年12月1、6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34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34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34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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