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HM-113-聲-2235-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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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3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徐秀娟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新北檢貞己11 3執聲他3279字第1139094011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理由略以: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附表一、二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680號裁定(即附表一之9罪,下稱A裁定)、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161號裁定(即附表二之25罪,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及11年7月確定,接續執行刑期高達30年4月。因A裁定之外部界限下限為17年,B裁定之外部界限下限違11年,該2裁定之各罪組合方式有下限之裁量不利,嚴重限縮法院酌定合理刑度之空間,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故應將A、B裁定予以拆解,以民國102年11月16日為基準日,將A裁定編號4至9之罪與B裁定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A裁定編號1至3之罪則另定應執行刑,能緩刑原應執行刑所產生之不必要嚴苛,不致對聲明異議人更為不利,檢察官未實質審酌上情,即據予駁回,顯屬不當,爰依法提起聲明異議云云。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僅在明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判決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而已,至受刑人在數罪執行中,依同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就其所犯數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檢察官怠不提出聲請,因認檢察官對於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所為之聲明異議案件,如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之該數罪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訴訟法漏未規定。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管轄」之定管轄法院原則,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之目的在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其對檢察官怠不聲請定刑之聲明異議,與檢察官之聲請定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對於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而檢察官怠予聲請之執行指揮當否之聲明異議,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中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管轄。 三、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數罪併罰」規定所稱「裁判確定 (前)」之「裁判」,係指所犯數罪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者而言,該裁判之確定日期並為決定數罪所處之刑得否列入併合處罰範圍之基準日,亦即其他各罪之犯罪日期必須在該基準日之前始得併合處罰,並據以劃分其定應執行刑群組範圍,而由法院以裁判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與於裁判確定基準日之「後」復犯他罪經判決確定,除有另符合數罪併罰規定者,仍得依前開方式處理外,否則即應分別或接續予以執行而累加處罰之「數罪累罰」事例有異。而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至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更定應執行刑,其實體法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原則上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有違,而非屬前揭所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亦即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若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四、本院之判斷:  ㈠聲明異議人犯附表一、二之各罪均確定後,分別經A裁定及B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及11年7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聲明異議人於113年6月26日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該署函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處理,新北地檢檢察官於113年7月23日以新北檢貞己113執聲他3279字第11390940110號函,認聲明異議人所犯數罪業各定應執行刑,已大幅縮減原判決之刑期,無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駁回其聲請,有該函在卷可稽,此雖非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然檢察官既已否准聲明異議人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聲明異議人自得就檢察官所為此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又因附表一、二之各罪中,最後判決確定者即附表二編號25之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是聲明異議人就檢察官之前揭函文向本院聲明異議,自屬適法。  ㈡查A、B裁定中之各罪,皆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法院 撤銷改判之情事,亦無因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之情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亦未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原定執行刑之基礎顯無任何變動,且本件於客觀上無其他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復無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情形,法院、檢察官、受刑人自應受上揭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任意割裂,而就該等業經確定裁判之罪再行改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依上揭具有實質確定力之A、B裁定指揮執行,且未依聲明異議人之請求重新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並無違誤。聲明異議所指A、B裁定顯然導致聲明異議人責罰不相當云云,並無理由,本院無從憑採。  ㈢又刑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應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 亦即應以首先判決確定之科刑判決之確定日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聲明異議人所犯附表一、二之數罪中,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一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日為101年7月3日),附表一編號2至9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日之前,A裁定因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而附表二之25罪均在附表一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未合,無從與A裁定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惟附表二之各罪係於附表二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103年10月7日)前所犯,B裁定因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7月,亦無違誤。至聲明異議人主張附表一編號4至9及附表二之25罪均係在附表一編號4之罪確定日(102年11月16日)前所犯,應就此31罪重新定應執行之刑,至附表一編號1至3之罪,則另定應執行之刑云云,不過係無視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任憑己意,自行擇定定應執行刑基準日之最先確定科刑判決,自屬於法不合。檢察官拒絕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當屬適法。  ㈣從而,A裁定及B裁定均已確定,且無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 變動,復未有另案判決確定而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亦無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因而以上開函文拒絕聲明異議人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難認有何違誤或不當。聲明異議人就此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680號裁定,即A 裁定)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罪日期 100/08/18 100/08/18 100/08/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4202、29508、33573、34478、35296、35511、35597、35598號、100年毒偵字第7405號 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4202、29508、33573、34478、35296、35511、35597、35598號、100年毒偵字第7405號 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4202、29508、33573、34478、35296、35511、35597、35598號、100年毒偵字第74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1419號 100年度訴字第1419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955號 判決日期 101/06/06 101/06/06 101/11/28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1419號 100年度訴字第1419號 102年度台上字 第1022號 判決判決日期 101/07/03 101/07/03 102/03/1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95號 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95號 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287號 編號4~9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犯罪日期 100/08/07 100/08/08 100/08/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8613號 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8613號 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86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448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448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448號 判決日期 102/10/30 102/10/30 102/10/30 確定 判決 法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448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448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448號 判決判決日期 102/11/16 102/11/16 102/11/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5080號 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5080號 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5080號 編號4~9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犯罪日期 100/08/11 100/08/09 100/08/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8613號 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8613號 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86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448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448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448號 判決日期 102/10/30 102/10/30 102/10/30 確定 判決 法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448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448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448號 判決判決日期 102/11/16 102/11/16 102/11/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5080號 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5080號 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5080號 編號4~9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附表二(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161號裁定,即B裁定)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02/07/31 102/08/01 102/04/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21號 103年度訴字第21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日期 103/09/11 103/09/11 104/05/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21號 103年度訴字第21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判決日期 103/10/07 103/10/07 104/05/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02/04/22 102/05/10 102/05/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日期 104/05/07 104/05/07 104/05/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判決日期 104/05/26 104/05/26 104/05/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02/05/30 102/06/03 102/06/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日期 104/05/07 104/05/07 104/05/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判決日期 104/05/26 104/05/26 104/05/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02/06/10 102/06/15 102/06/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日期 104/05/07 104/05/07 104/05/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判決日期 104/05/26 104/05/26 104/05/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02/06/24 102/06/27 102/06/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日期 104/05/07 104/05/07 104/05/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判決日期 104/05/26 104/05/26 104/05/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16 17 1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02/07/08 102/07/10 102/07/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日期 104/05/07 104/05/07 104/05/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判決日期 104/05/26 104/05/26 104/05/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19 20 21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02/07/14 102/07/20 102/07/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日期 104/05/07 104/05/07 104/05/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判決日期 104/05/26 104/05/26 104/05/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22 22 2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2/04/09 102/04/18 102/07/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日期 104/05/07 104/05/07 104/05/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判決日期 104/05/26 104/05/26 104/05/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25 罪名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2/04/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94、250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4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日期 104/05/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2904號 判決判決日期 104/05/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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