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HM-113-聲-2348-20241128-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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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聖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 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 欄內關於「111年度審簡字第1672號」,均應更正為「111年度審 簡字第1627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 決案號欄內關於「111年度審簡字第1672號」之記載,顯係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瑩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