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HM-113-聲-2417-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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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珮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67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珮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珮綺因詐欺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5「宣告刑」欄所示宣告刑,誤載「有期徒刑1年(1次)」;編號6「犯罪時間」欄所示犯罪時間,誤載「113年7月4日至同年月8日、113年7月25日」;編號7「備註」欄漏載「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9「犯罪時間」欄所示犯罪時間,漏載111年6月24日、111年6月27日;編號13「犯罪時間」欄所示犯罪時間,誤載「111年7月5日」,爰均補充更正如各該欄位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再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且各該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11年8月3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5至7、9至13所示之罪雖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然附表編號1、3、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417號卷〈下稱聲字卷〉第17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除附表編號8、11所示之罪各係犯轉讓禁藥罪、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外,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皆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仿;而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各係犯洗錢罪、幫助洗錢罪,附表編號5、6、7、9、10、12、13所示之罪則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受刑人皆係擔任提款車手或取簿手,犯罪時間則集中於111年6月至同年0月間,核其性質均屬與詐欺集團相關之詐欺取財、洗錢等財產犯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亦屬雷同,所侵害者復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另斟酌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2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有期徒刑84年4月以下)及內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5、6、7、12、13所示之罪,曾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年6月、2年、1年8月、1年5月,再加計附表編號4、8至11所示宣告刑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5年4月),再就上開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受刑人出具之「陳述意見狀」,聲字卷第243頁),復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固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如附表所示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至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均有併科罰金,惟此部 分罰金刑,業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時審酌上情,定應執行刑新臺幣2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是附表所示其餘各罪所處之刑既無罰金刑,本件自無必要再就罰金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佐以檢察官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然未就罰金刑部分一併聲請之,此觀本件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自明,則罰金刑部分既未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非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末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3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 110年12月6日 111年3月17日 111年3月29日 110年6月25日 110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87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94號等案 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1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61號 111年度簡字第562號 111年度簡字第6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30日 111年8月15日 111年10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61號 111年度簡字第562號 111年度簡字第6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3日 111年09月19日 111年11月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17次)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14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30日 111年7月3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11日 111年7月10日 111年7月15日 111年7月25日 111年7月4日至同年月8日 111年7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6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435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95號等案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79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4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0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2月3日 111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79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4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0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03月7日 112年02月2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3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74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0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轉讓禁藥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5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9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9日 111年7月10日 111年6月底7月初某日時許 111年6月24日 111年6月27日 111年6月30日 111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782、19279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41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20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41號 111年度簡字第804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6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1日 111年12月30日 112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41號 111年度簡字第804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03月7日 112年02月20日 112年07月1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44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4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次)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5日 111年3月1日 111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800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4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985號 111年度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02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8日 112年7月12日 112年8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985號 111年度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02號 判決日期 112年09月5日 112年08月14日 112年09月2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60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0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8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743號等案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780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1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091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3年05月22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20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78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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