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HM-113-聲-2467-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聖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70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聖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聖哲因詐欺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3、4、5)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均為詐欺罪,侵害法益及罪 質相類,且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等因素,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是看到網路上有賺錢的機會才被騙當車手,只有國中畢業又不懂法律,始誤入歧途,加上母親最近過世,懇請從輕定刑,給予改過自新之機會、早日返家,可以早日工作還被害人錢等語(見本院卷第77至79頁陳述意見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 與附表編號1、3、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三罪) 犯罪日期 111年8月27日至 111年8月29日 111年9月22日 111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24922號 臺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30402號等 臺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3040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83號 111年度訴字 第1159號等 112年度上訴字 第220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10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83號 111年度訴字 第1159號等 112年度上訴字 第22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4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士林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3324號 臺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8404號 臺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8324號 編號3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26日 111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30402號等 臺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3040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201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20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201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2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8324號 臺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8324號 編號3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