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HM-113-聲-2499-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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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駿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駿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駿杰因妨害秩序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5罪, 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編號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佐。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恐嚇取財未遂罪、洗錢罪、成年人利用少年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妨害秩序罪、傷害罪、非法持有子彈罪,編號1、3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10年10月27日,編號2、4、5之犯罪時間在109年3月至111年3月之間,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復衡酌上揭犯罪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等因素,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附帶說明: ㈠附表編號2、5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99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萬元,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㈡受刑人另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桃園地院109年度桃簡字第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再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所犯上開3罪(首先判決確定日109年5月14日),嗣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下稱另案3罪),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曾經受刑人同意,向桃園地院聲請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傷害罪,與另案3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050號以非管轄法院為由裁定駁回(本院卷第166至169、172頁)。嗣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5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經詢明受刑人之真意(本院卷第180至182頁),爰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恐嚇取財未遂罪 洗錢防制法 洗錢罪 成年人利用少年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2萬元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7日 111年3月5日 110年10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2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6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715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7號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0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24日 112年9月5日 113年0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715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7號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09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3月28日 112年09月05日 113年03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1 編號1、2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備註2 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傷害 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 非法持有子彈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6萬元 犯罪日期 109年03月15日 000年00月間起至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18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36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36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65號 111年度訴字第36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3月31日 112年0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65號 111年度訴字第365號 確定 日期 113年04月18日 113年04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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