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HM-113-聲-2522-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凱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74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凱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凱揚(下稱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 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13年6月26日簽署,見本院卷第13頁,受刑人先前曾於112年6月7日簽署同狀表示不請求之意旨,惟於113年6月26日變更前意、再具狀請求,附此敘明)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有期徒刑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8年1月);附表2、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經本院以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部分,與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於犯罪侵害法益、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同,重複非難性低;惟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部分則犯罪時間密接、方法相同,犯罪侵害法益、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類似,重複非難性高;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參酌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5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共8罪)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05日 109年9月間起至110年3月13日前 110年3月13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68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9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9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14日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68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9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9號 確定日期 111年04月13日 112年02月07日 112年02月07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