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HM-113-聲-2526-20241018-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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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時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9月27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欄「有期徒刑1 年1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7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有附 表編號1所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可按,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誤載為「有期徒刑1年1月」,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7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