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HM-113-聲-2554-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5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錫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12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錫麟自始坦承犯行,並向警 供述共犯身分、分帳據點,無勾串共犯或湮滅證據之虞。因被告家中尚有諸多事項待處理,女友已懷孕數月,請求准予交保或限制住居,以安頓家人等情。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判決有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 訴。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經原審判處罪刑,犯罪嫌疑重大,且另有前案犯詐欺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1日對被告為羈押處分。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裁定自113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固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因本案經原審就 其所犯各罪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後,僅檢察官就原判決科刑部分上訴,並經本院駁回上訴,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洗錢既、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本案犯罪次數非僅單一,另有多件詐欺案件尚在偵審中,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同一犯罪之虞,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審酌被告所為造成被害人受有金額非微之財產損失,對於正常交易安全及社會秩序亦有不良影響,併就案件審理情形、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經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限制較輕之羈押替代處分,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刑事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至於被告於偵查期間雖坦承犯行,並就共犯身分、分帳據點等節有所供述,然本院非以被告有勾串共犯或湮滅證據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羈押,則其有無勾串共犯或湮滅證據之虞、是否有私人事務待處理等,均與前述有無應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之認定無涉。此外,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事,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