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HM-113-聲-2579-202410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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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紀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79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紀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施紀緯因犯強制罪等數罪,經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2)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強制罪,編號2為違反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及罪質不同,且犯罪時間有相當間隔,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等因素,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5頁陳述意見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 行部分乃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強制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07年3月2日 110年2月23日至110年3月2日、 110年2月26日至110年3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 108年度偵緝字 第803號等 臺北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 第3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14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6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3年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14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3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7898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度執字第7898號,應予更正) (已執畢) 編號2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6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臺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55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