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HM-113-聲-2603-202410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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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依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仍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該罪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以及經本院將檢察官聲請書(含附表)繕本合法送達予受刑人並詢問本件定應執行之意見,然受刑人迄未表示任何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妨害秩序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9日 109年4月4日至4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591、29592、28831、32732、33372、44346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9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298號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9日 113年4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298號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0號 確定 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3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76號(已執行完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