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HM-113-聲-2627-202410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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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祝維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祝維剛犯如附表所示拾壹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拾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祝維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漏載)、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調整受刑人實際應予承受之刑罰強度,使其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兼及填補受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2至5所示4罪,與受 刑人所犯另罪,前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873號裁定(下稱A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又附表編號1、6至11所示7罪,則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337號裁定(下稱B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6月確定。茲因上開A、B裁定如予接續執行,須執行有期徒刑33年6月(即7年+26年6月=33年6月),已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且經受刑人對檢察官否准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處分聲明異議後,本院業以113年度聲字第358號裁定認上揭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而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撤銷上開檢察官否准請求之處分確定,有本院上開裁定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11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 確定,其中附表編號3至5、附表編號7至11所示各罪,分別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刑4年10月、24年6月;附表編號1、6所示各罪則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4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且編號1及6至11所示各罪復經本院以B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6月確定,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就上開11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被告就附表編號7至11所犯,均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所為雖對他人身心造成莫大戕害,更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風氣,然其手法雷同,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又附表編號1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編號2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編號3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編號4為傷害罪、編號5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編號6為偽造有價證券罪,與前述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之罪名各異,侵害法益及犯罪手法亦不相同,惟均非侵害個人一身專屬且難以回復之法益之罪,經審酌受刑人所犯罪數及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人格特質、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6年6月)以上、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應執行刑上限(按附表所示之刑期總和為75年7月,已逾有期徒刑30年,應以後者為外部性界限),參以附表編號3至5所示3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加計編號1及6至11所示7罪之定應執行刑26年6月之內部界限仍逾30年(合計為32年8月)以下。併審酌受刑人所稱:「已服刑13年,已有悔悟,請求較有利及符合恤刑裁定」之意見(見本院卷第91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0年6月16日 100年1月27日 99年8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4506號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1041號 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2989、230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2143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 100年度訴字第1002號 判決日期 100年10月26日 101年7月4日 101年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2143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 100年度訴字第100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0年11月15日 101年8月6日 101年5月22日編號 4 5 6 罪名 傷害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偽造有價證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8萬元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99年8月20日 99年8月20日 99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2989、23044號 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2989、23044號 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7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100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33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673號 判決日期 101年2月16日 101年8月6日 101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1002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5454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53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1年5月22日 101年10月25日 102年2月6日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6月 有期徒刑16年4月 有期徒刑16年5月 犯罪日期 100年5月21日 100年5月28日 100年6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7488號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7488號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74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 判決日期 102年1月15日 102年1月15日 102年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4724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4724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47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2年11月21日 102年11月21日 102年11月21日編號 10 11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100年6月3日 100年6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7488號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74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 判決日期 102年1月15日 102年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4724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47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2年11月21日 10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