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HM-113-聲-2630-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30號 聲明異議人 張豪偉 即 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113年執丙字第377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豪偉(下稱聲明 異議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執丙字第3777號執行指揮書為據,認量刑不符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是聲明異議之對象,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即其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如對於檢察官據以執行的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倘若裁判已經確定者,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認聲明異議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次,各處有期徒刑2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②嗣聲明異議人以量刑不當為由上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550號判決,諭知撤銷第一審判決各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就聲明異議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次,改各處有期徒刑2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③聲明異議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880號判決駁回確定;④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上開確定判決結果,以113年執丙字第3777號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人自113年8月16日起入監服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上開執行指揮書、本院全國前案簡列表、被告行止速查表、被告曾經定應執行刑簡表在卷可按。  ㈡本件聲明異議人雖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本院提出聲 明異議,惟其所執之理由,係指摘前開本院判決量刑不符比例原則,顯然有意對該判決量刑聲明不服,惟該判決既已確定,至多僅能依據非常救濟管道處理,而非聲明異議之客體,無從依據本件聲明異議程序審酌。  ㈢縱寬認聲明異議人亦係針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而提起本件 聲明異議,惟依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聲明異議人所犯上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論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並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在案,則檢察官依據本院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指揮執行,並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可言。況聲明異議意旨僅泛稱量刑不符比例原則,並未具體指摘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客觀上亦未釋明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即無從採納。 四、綜上,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