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HM-113-聲-2633-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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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84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鴻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11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而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11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3罪均為轉讓偽藥罪、如附表編號5所示5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等犯罪類型、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各均相似,各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而其他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則分別為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與上開轉讓偽藥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8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亦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並考量受刑人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其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239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 轉讓偽藥罪 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0年間某日起至105年1月5日 105年1月2日 105年1月3日 105年1月4日 0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105年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2534、12535 、125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2534、12535 、125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2534、12535 、125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30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30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31日 107年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30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30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確定日期 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107年2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0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0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050號 3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3、4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本欄空白)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5罪)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25日起至105年1月5日 104年12月13日 104年12月28日 104年12月30日 104年12月31日 105年1月2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2534、12535 、125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69、8739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91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07年1月24日 112年6月29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973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07年1月24日 112年12月20日 (本欄空白)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0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17號 (本欄空白) 編號3、4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5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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