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HM-113-聲-2638-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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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 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復分別有明文規定。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規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法院就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於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在所適用法律規定目的及其秩序理念指導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為合義務之裁量,即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採對其中最重刑嚴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所為慎刑考量之量刑過程。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附表一、二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之罪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一各罪刑度之外部界限,即最長刑度為附表一編號1之有期徒刑3月,合併其執行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一編號1至3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附表二各罪刑度之外部界限,即最長刑度為附表二編號2之拘役25日,合併其執行刑之總和為拘役90日(附表二   編號2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復參酌受刑人所 犯附表一各罪分屬侵入住宅罪、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竊盜罪及恐嚇取財未遂罪等,罪名、罪質各異,行為態樣、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均不相同,犯罪時間亦有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而受刑人所犯附表二之罪皆屬違反違反保護令罪,罪名、罪質相同,行為態樣相類,犯罪時間相距非遠,顯見其係一犯再犯而不知所警惕,法敵對意識強烈,併衡酌所犯附表一、二各罪之犯罪情節、所犯罪數及刑罰經濟原則等內部界限,各為整體非難評價,另參本院業予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之機會,然未見回覆之情,爰就附表一、二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等 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3月 有期徒刑2月(4次) 有期徒刑2月(3次)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6日、 110年6月11日 109年8月1日、110年3月2日、110年4月18日、110年4月3日 111年1月23日、111年2月11日、111年5月20日 偵查 機關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偵字 第4262、3254號 110年度偵緝字 第500至504號 111年度偵字第5382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424號 最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 第359、363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763號 112年度易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8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 第359、363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763號 112年度易字第45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5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12月8日 備註 (已執畢) 編號1至3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 4 罪名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9日、 110年4月21日 偵查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偵緝字 第1302、1303號 最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6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683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3日 備註 附表二: 編號 1 2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5日(4次)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6日 109年11月20日至109年11月22日、110年1月16日至110年1月17日、110年2月4日、110年4月18日 偵查 機關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偵緝字 第500至504號 110年度偵緝字 第1302、1303號 最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763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683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5日 113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763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683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5日 113年8月13日 備註 業經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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