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HM-113-聲-2643-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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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文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83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霖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傷害及妨害自由等罪 ,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聲請定執行刑之事實,有 各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編號1兩罪,在原審坦承輕罪,否認重罪,於本院則均否認犯罪,編號2之罪否認犯罪;編號1兩罪曾經定執行刑減除刑度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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