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HM-113-聲-2677-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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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昇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87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昇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貳月,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昇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4至6所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 第3款、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或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第7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3部分,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7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4至5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6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審酌受刑人之書面意見,並考量附表編號1所示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罪,侵害之法益與所生危害程度,與附表所示編號2至6各罪之罪質不同,而附表編號2至6所示各罪,犯罪型態具高度相關性,且犯罪時間密接,侵害法益種類相同,罪責評價之重複性較高,與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可非難程度,與附表編號2、3及編號4、5各罪,前各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下稱士林地檢)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共3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均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23日數月前至同年月日為警查獲止 111年9月23日 111年9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03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233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2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7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85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85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7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85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852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2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4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4號 編號2、3部分,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16日 111年9月13日至同年9月21日 ①111年7月23日 ➁111年7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58、第10045、第2808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58、第10045、第2808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824、111年度偵字第2381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6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6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7日 112年8月7日 113年3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6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6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3號 確定 日期 112年9月6日 112年9月6日 113年4月12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65號 編號4、5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