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HM-113-聲-2680-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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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培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85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培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培勝因殺人未遂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末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共18罪),先後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共17罪),其犯罪時間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9年3月11日)前所犯,而本院確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而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13年9月9日簽名捺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共9罪,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8罪,應予更正),前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是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原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判處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並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者,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綜上,本院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之最長 期暨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且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以受刑人於前揭定刑聲請切結書及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均勾選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15、283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5之罪另有併科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此由聲請書已載明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等語自明,且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是罰金刑部分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高培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簡稱「新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簡稱「新北地院」;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簡稱「花蓮地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簡稱「花蓮高分院」)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9罪)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8罪,應予更正)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5日 107年11月29日 107年5月22至30日 107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571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8年度偵字第3444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917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17號、108年度偵字第1410、202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69、5231、7493、7777、1832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花蓮高分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8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0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4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4號 判決 日期 108/11/14 109/01/22 109/02/26 109/04/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花蓮高分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8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0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4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3/11 109/03/17 109/04/14 109/05/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212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212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481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2126號 編號1至3經花蓮高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新北地檢109年執更助字第875號) 編號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5 6 7 8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詐欺 乘機性交 殺人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某日至同年5月1日為警查獲 107年12月2日 107年11月3日 108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584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984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軍偵字第85號、109年度偵字第1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1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3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7號 判決 日期 109/08/11 109/08/27 110/05/25 110/10/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1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3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98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9/09 109/10/07 110/07/01 111/03/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1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6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72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52號 編號 9 10 罪名 恐嚇取財得利 殺人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13日 108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090、14091、14092、14093、16062、2595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30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少連偵續字第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87號 判決 日期 111/09/29 113/01/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544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5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2/08 113/08/0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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