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HM-113-聲-2691-202410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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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懷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81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懷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懷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原漏載「第7款」,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3年10月16日以函文補充引用(見本院卷第149頁)】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2至14)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6至1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至5於民國113年5月4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最後犯罪事實判決之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均為違反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侵害法益及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於合併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另考量附表編號1至5、6至11、12至14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曾經法院分別以裁定或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年、10月;附表編號1至5、6至11、12至14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曾經法院分別以裁定或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萬元、9萬元、8萬元,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詳見本院卷第147頁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7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5日 110年11月10日、110年1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831號、111年度偵字第22622、24234、26659、601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831號、111年度偵字第22622、24234、26659、601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831號、111年度偵字第22622、24234、26659、601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21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21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2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3月20日 113年3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3年5月4日 113年5月4日 113年5月4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2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⒉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 ⒊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8萬元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5日 110年11月9日 110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831號、111年度偵字第22622、24234、26659、601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831號、111年度偵字第22622、24234、26659、601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848號、第45875號、第49666號、第60940號、第612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21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21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9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3月20日 113年3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3年5月4日 113年5月4日 113年7月30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2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⒉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 ⒊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8萬元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2日 110年11月8日 110年1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848號、第45875號、第49666號、第60940號、第612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848號、第45875號、第49666號、第60940號、第612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848號、第45875號、第49666號、第60940號、第612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9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9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9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8日 113年3月18日 113年3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2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⒉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 ⒊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8萬元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9日 110年11月8日、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848號、第45875號、第49666號、第60940號、第612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848號、第45875號、第49666號、第60940號、第612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229號、111年度偵字第2274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9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9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8日 113年3月18日 113年4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2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⒉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 ⒊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8萬元確定。 編 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229號、111年度偵字第227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229號、111年度偵字第2274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95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5日 113年4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40號判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2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⒉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 ⒊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8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