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HM-113-聲-2698-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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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宇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85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51號裁定參照);再犯罪行為如具延時性(例如繼續犯、接續犯、集合犯),或行為與結果之發生有所間隔(例如加重結果犯),因法律上評價為一罪,故其犯罪行為時間是否為上述裁判確定前之認定,當持續至行為終了,或延伸至結果發生時為止,以為判斷,而非僅以最初著手之時為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09號裁定參照);又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非幫助行為一完成,即成立犯罪,因此幫助犯之犯罪時間應以正犯之犯罪行為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88號裁定參照)。末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自不得將其中數罪抽出再次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34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確定,此有前揭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示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受刑人雖於110年11月16日前某時販賣門號,然依前開說明,其正犯即詐欺集團成員所違犯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犯罪時間應以被害人之信用卡遭盜刷或所購買之遊戲點數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入以受刑人提供之門號所申辦之遊戲帳號內之時點即110年11月26日、111年1月7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2日,並以行為終了即111年1月12日為附表編號5數罪併罰判斷之時點,則附表編號5並非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確定日期(110年12月21日)之前所犯者,自無從與如附表編號1至4、6、7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本院自應受上開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無從將其中附表編號1至4,再與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說明。 (二)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年9月21日 110年10月30日、110年11月7日 110年1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806號、109年度偵字第539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96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908號、111年度偵字第82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703號 111年度訴字第144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1日 111年4月28日 112年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703號 111年度訴字第1445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1日 111年6月20日 112年3月7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否 (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⑴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95號 ⑵編號1犯罪日期誤載為「108年9月18日至108年9月21日」,應更正如上 ⑴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76號 ⑵編號2曾經桃園地院111年度壢簡字第7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58號 編號1至5曾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2日 110年11月26日、111年1月7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2日 110年11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09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907、26072、29175、5135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8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75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90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8日 113年5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75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90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8日 112年8月8日 113年6月25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840號 ⑵編號4犯罪日期誤載為「110年間至110年11月12日前某日」,應更正如上 ⑴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821號 ⑵編號5犯罪日期誤載為「110年11月16日前某時至110年11月26日」,應更正如上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41號 編號1至5曾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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