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HM-113-聲-2701-202410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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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0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張飛龍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 揮(113年度執緝字第190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於民國113年8月2 日通緝歸案(案號:113年度執字第5135號,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為何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案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908號)案由為竊盜,應執行拘役50日,檢察官未經事實查證,請鈞院查詢拘役通緝歸案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58條前段定有明文。上開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1717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3年2月26日確定(下稱前案),嗣前案執行於113年7月31日因通緝被告結案(113年度執字第5135號),再於113年8月9日因通緝被告到案送監結案(113年度執緝字第1909號)。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67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50日,於113年3月4日確定(下稱後案),嗣後案執行於113年7月31日因通緝被告結案(113年度執字第5397號),再於113年8月9日因通緝被告到案接續前案執行結案(113年度執緝字第1908號),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48、58至59頁)。是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判決指揮前後案之執行,自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聲明異議意旨指摘檢察官未經事實查證,並非可採。 ㈡、綜上所述,本件執行檢察官依法執行前後案,經核並無執行 指揮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受刑人以前詞提起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