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HM-113-聲-2708-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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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雋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88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雋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雋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 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經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受刑人已改過自新,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核屬不同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各罪依附程度較低;又佐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等情。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 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科罰金部分,因僅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二罪宣告併科罰金,上開併科罰金部分已於該案件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並已確定,本件亦無新增併科罰金之罪,檢察官亦無聲請就此定應執行刑,本院自無再就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x2次 併科新臺幣6000元x2次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2月x14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編號3至5應執行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03/03-108/03/04 108/03/04-108/03/05 108/10/30 107/11/03 108/02/14 107/11/08 108/02/27 107/11/17 108/03/03 107/11/17 108/03/04 108/01/05 107/12/24 108/01/19 108/01/28 108/02/11 108/02/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10442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1365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4942、99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4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2253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771號 判決日期 110/10/21 110/10/22 113/04/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4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2253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7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1/22 110/11/26 113/06/03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4441號 (假釋期滿執畢) 新竹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4413號 (假釋期滿執畢) 新竹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3085號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x3次 有期徒刑2年6月x2次 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01/28 108/01/08 108/02/19 108/03/05 108/03/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4942、9997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4942、99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771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771號 判決日期 113/04/30 113/04/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771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7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6/03 113/06/03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3085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30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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