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HM-113-聲-2711-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興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 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受刑人所犯二罪為相類犯罪類型(附表編號1:詐欺取財、洗錢,想像競合從一重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想像競合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時間密接(000年0月間),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其表示「刑期請定低一點」(本院卷第65頁),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並無數罪併罰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是該罰金部分應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 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