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HM-113-聲-2724-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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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佳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89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佳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佳勳(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再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此外,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不影響定應執行刑,法院不能因此即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又 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12年6月16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於113年3月20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9頁),惟依前揭說明,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㈡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定刑之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見 本院卷第73頁)。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有期徒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有期徒刑3年9月以下)及內部界限(即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6月,加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3月,合計為有期徒刑1年9月),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各罪均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係侵害財產法益,且犯罪動機、手段均相同,然上開3罪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罪質迥異,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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