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HM-113-聲-2748-2024110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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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晉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晉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晉安(下稱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 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3款(聲請書誤載為第4款,應予更正)、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部分僅應予扣除(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合於數罪併罰之各罪,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時,固然有其中之一罪或數罪所科處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者,仍不得認定該檢察官所為聲請係不合法而予駁回。另按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l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宣告刑雖有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之諭知且聲請意旨並未敘明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然觀之聲請書僅引用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為聲請定刑之依據,並未敘及同條第51條第7款關於罰金刑之定刑規定,顯見其真意應係就附表所示之罪關於有期徒刑部分為聲請,並不及於罰金部分,僅因疏漏而未記載上開意旨,附此敘明)。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應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併予敘明。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檢察官就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強制猥褻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我沒有意見,希望定輕一點;另案強盜部分,如果符合規定,我再聲請定刑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李晉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強制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4日 111年7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170、12005號(聲請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33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 第30號 判決日期 111/11/25 113/05/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33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302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2/23 113/08/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3號 (已執畢)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