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HM-113-聲-2759-202410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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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駿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91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2至7於民國113年5月30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最後犯罪事實判決之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除編號1為引 誘及以詐術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編號7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外,其餘均為詐欺得利罪,侵害法益及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於合併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引誘及以詐術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 詐欺得利 詐欺得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6月25日至112 年9月3日 112年1月6日、112年 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128號、第731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128號、第731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128號、第731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5 0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5 0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5 0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3年8月28日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得利 詐欺得利 詐欺得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7日 111年12月11日 112年7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128號、第731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128號、第731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128號、第731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5 0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5 0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5 0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備註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30日、112年9月1日、112年9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128號、第731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5 0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3年7月9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