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HM-113-聲-2763-2024110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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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素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93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素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素珍(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 級毒品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111年5月1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其中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親自簽名捺印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15頁)附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編號之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 時間之間隔;另審酌受刑人所涉(除附表編號10以外)各次販賣、轉讓毒品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25頁)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㈢至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另諭知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應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集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3次)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09月18日 108年09月30日 108年10月5日 108年10月7日 107年08月2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18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23日 111年0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18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51號 確定日期 111年05月01日 111年06月03日 備註 編號1至10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0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5次)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7月22日 107年8月1日 107年8月2日 107年9月2日 107年8月15日 107年08月16日 000年0月下旬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51號 110年度訴字第301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31日 111年10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51號 110年度訴字第301號 確定日期 111年06月03日 111年11月14日 備註 編號1至10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0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2次) 有期徒刑5年4月 (5次)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05月10日 109年05月11日 110年01月11日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30日 110年2月9日 110年05月01日 110年02月23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0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0日 111年07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01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700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備註 編號1至10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0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5年1月 (3次)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4日前某日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18日 109年9月25日 109年9月30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39號 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11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9號 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11月29日 備註 編號1至10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0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確定。 編號11至13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86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編 號 14 15 1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3次) 有期徒刑7年7月 (5次) 有期徒刑7年8月 (9次) 犯罪日期 109年9月12日 109年9月24日 109年9月26日 110年1月1日 110年1月6日 110年1月7日 110年1月7日 110年3月2日 109年12月14日 109年12月25日 109年12月26日 109年12月27日 109年12月28日 109年12月29日 109年12月30日 110年1月2日 110年1月4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8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3年2月1日 備註 編號11至13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86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編號14、15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592號、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85號駁回上訴確定